本专科教育

河北北方学院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02 12:56:31    阅读次数:1832
  

河北北方学院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组织教学过程和安排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和最基础的环节。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培养方案的制定、执行和修订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三条 培养方案由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各专业培养方案应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制定(修订)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特色、培养目标定位等,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制定(修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意见,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下达各教学单位执行;

2.各教学单位根据原则意见,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拟订专业培养方案初稿;

3.各教学单位应对本单位各专业培养方案初稿组织论证、修改,由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培养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各教学单位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审定,提出培养方案的修订稿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执行;

5.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教学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所属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订时,可单独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进行修订。

第六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1.培养目标;

2.培养要求;

3.修业年限、教学安排与时间分配;

4.主干学科与主要课程;

5.课程设置;

6.成绩考核、毕业学分和学位授予;

7.教学进程表。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实施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执行。

第八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教学单位归口承担,各教学单位都不得擅自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由教务处组织相关教学单位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九条 执行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在每学期第5-7周,各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填报下一学期《河北北方学院培养方案执行计划表》,经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计划,经主管处长签字后一份返教学单位,一份留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审核通过的各教学单位《河北北方学院培养方案执行计划表》进行公共课编排。在第十周发至各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本单位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分配表、课程进度表及课程安排表,于第十五周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教学校长批准签发,于第十六周下发到各教学单位,课程安排表一并下发到学生班级。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更改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确因重要原因需要更改培养方案,要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基本条件,填报《河北北方学院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签署意见,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微调。凡未审查同意的课程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改变其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开、减开、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等,均属培养方案更改。

第十三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北方学院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

    附件2:河北北方学院培养方案执行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