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教育

基础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29 15:57:28    阅读次数:1857

为了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教授治教、治院方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成立基础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特制订基础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础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金春亭

委员:吴靖芳、张晓云、李建东、赵兰平、魏会平、范婕、焦宏

秘书:严春临、张立民

第二条  成立教授委员会是深化二级学院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特别是教授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院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进一步完善学院治理结构,推进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适当分离,克服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的倾向,提高决策效率,规范决策程序,加快学院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应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致力于发挥教授治教,尤其在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教授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替换人选,经教授委员会同意报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正式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教授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征得教授委员会会议通过报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 委员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科学精神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有良好形象的学者。

第八条 具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治学严谨,具有深邃的学术眼光、深厚的学术功底、深广的学术胸怀。

第九条 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愿意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第十条 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发展规划等;

第十二条 审议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审议学院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第十四条 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重要学术问题的讨论;

第十六条 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七条 受学院委托,对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重大工作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讨论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教授委员会的职责,征求学院党政负责人意见提出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学院党政负责人酝酿后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在对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时,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含通信投票)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术上争议比较大且难以形成决议的议题,可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由学院行政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