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贫困生资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7-05-18 17:16:48    阅读次数:2819

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实施细则

院字【2007】1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校学生的经济困难,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宗旨在通过以贷为主、以酬代补、以劳助学、资助结合的多种形式,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得到有效帮助。

第三条  学校坚持重点资助、统筹兼顾。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  各学院(直属部、系)设立由书记或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学生科长、学生辅导员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直属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由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并受所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班干部和普通学生组成,普通学生人数不得少于本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各项经费的统筹、划拨、管理和发放。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主要包括“奖、贷、助、补、减免”等措施。

“奖”是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贷”是指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助”是指国家助学金;学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补助。

“补”包括特困生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及社会团体及个人等设立的各种资助。特困生补助是指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发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是学校发生重大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的补助金。

“减免”是指学校对孤儿、烈士子女和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同学减免部分学费。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平均月收入水平低于学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的国家任务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一般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家庭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2.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较严重影响的学生;

3.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4.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有危机的学生;

6.家有严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

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生出具生源地(村、乡镇、县)家庭经济状况三级证明。

3.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评选出候选人后报学院(直属部、系),由学院(直属部、系)评审上报学生处审核,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批准。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直属部、系)上报的名单批准并公示后,由各学院(直属部、系)组织学生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校、学院(直属部、系)建立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学院(直属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学生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建立班级、学院(直属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资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要进行三级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即,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评选出候选人后在本班级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院(直属部、系),后由学院(直属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在本学院(直属部、系)公示5天无异议报学生处,再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学校公示5天。

如有异议,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直属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院(直属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提请复议。学校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立即做出调整。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义务缴纳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勤奋学习、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应当自觉地参加学校、学院(直属部、系)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资格并停发补助:

1.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2.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劳动、不按时出勤者;

3.学习不努力,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者;

5.因各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者;

6.生活不节俭,奢侈浪费或有酗酒赌博行为者;

第六章  资助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奖、贷、助、补、减免”等各项政策应用于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奖”、“贷”、“助”资助原则见《河北北方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河北北方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补”:特困生补助每年按10个月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三、“减免”:每学年学校对孤儿、烈士子女和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同学减免部分学费。

四、在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与特困生补助不重复享受;国家助学金与特困生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2日起执行。原《河北北方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北方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