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06 11:14:13    阅读次数:173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相关规定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24号)规定: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以在平台上下载的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原则上不得进行信息变更。在高考报名信息采集时发生错误的,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经学校确认变更后上报;在校期间信息变更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学生提出申请,写明详细变更原因。如果理由不充分或不合理,学校有权利拒绝其更改信息。

2、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后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学籍主管人员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后加盖本部门公章。

    2)学生本人高考报名表(带照片),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3)户籍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公民身份证号变更证明等有效证明)

4)填写学生更改信息审批表,学校相关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5)属于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变更,须学校派专人实地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核实结果证明,并以校红头文件形式出具核实调查报告。

3、学校将准备齐全且审核无误的相关证明材料每年3月份和12月份集中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其它时间不受理。